1、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平时工作和生活内容。国内传统道德规范的非常大多数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范围。伴随国内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范围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不少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推行后,法律加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以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应该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传统人身倚赖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无论是夫妻反目,还是爸爸妈妈子女矛盾激化,背后是什么原因总是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 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别总是并困难,事实总是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势和弊端与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打造信赖,并想通过调解探寻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法。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国内《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其他人都无权干预。因此,拓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借助任何方法对当事人施加大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遭到社会的鄙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假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而不可以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解决的程序,只不过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2、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方法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立刻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不是易事。因此,第一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导致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总是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第一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他们的优点,理性包容他们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他们的现实怎么看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原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置纠纷的工作困难程度就会逐步减少。
3.借用外力
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总是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靠夫妻双方总是很难将矛盾准时解决。这个时候要借用双方一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肯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首要条件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致使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不少,但重点问题总是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的对立面尽量消除,其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最容易见到、效果最好也是最独特的办法,这主要来自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如果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解决也就有了抓手。但,类似“这是你一个人的孩子”、“这是你一个人的爸爸妈妈”的话,可能并非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成效,不然可能得到的是“我没如此的孩子”、“我没如此的爸爸妈妈”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3、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法解决具备肯定的优势。
第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合适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多来自于平时生活,日积月累,不少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总是很难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忙。因为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原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合介入调解总是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渠道。
第二,调解具备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用途。
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尤其是司法渠道解决,总是不拥有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法不肯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要。而调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状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范围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法尽可能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由于调解方法具备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方法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
最后,调解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维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益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