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伏某向富村中心法庭递交诉状,诉称:其与杨某经媒人李某介绍于2024年阴历冬月定婚,自己给付杨某家彩礼人民币七万多元,同年阴历腊月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到今天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2024年4月,杨某离家出走,故诉至本院需要杨某返还彩礼人民币七万多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富村中心法庭在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传票和诉状副本等材料。庭前调解阶段,员工向原告反复询问了当时支付彩礼的过程、当时在场的职员,摸清了彩礼的基本状况。庭审开始后,员工严格根据法定步骤,核实了当事人身份,认真向当事人核实了原、被告相识、订婚、支付彩礼、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同居生活、被告离家出走等状况,认真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传唤证人。
原告方申请了3个证人的出庭,欲证实订婚时原告给付了彩礼人民币七万多元,举办结婚典礼时,被告家置办的嫁妆有1个衣柜、1张餐桌、1台电视机及电视柜,1台洗衣机、1台饮水机、1床毛毯、2只箱子、1个大盆等。员工逐一记录在案,认真做好庭审笔录。
因为被告未到庭,未做答辩,员工在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的亲属,请被告亲属对原告所述的有关状况、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关证人的证言等进行质证。被告的爸爸质证后反馈:订婚时原告给付的彩礼人民币七万多元属实;举办结婚典礼时,被告家置办的嫁妆有1个衣柜、1张餐桌、1台电视机及电视柜,1台洗衣机、1台饮水机、1床毛毯、2只箱子、1个大盆等,价值多少不了解。
富村法庭就被告爸爸质证后反馈的信息,征询原告的建议,原告认同被告爸爸反馈的建议,同时觉得举办结婚典礼时被告家置办的上述嫁妆物品可由被告家拉走。
富村法庭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后觉得:
本案中,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又未长期一同生活,故原告倡导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彩礼返还多少,应依据实质状况决定。结合农村的近况,彩礼部分用于置办嫁妆、结婚以后的家庭开支等。结婚时,被告家置办了部分嫁妆,因客观缘由没办法准确确定价值。同时原、被告一同生活4个多月,一同的生活开支也没办法分分文文计算,故由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六万元较为适合,原告需要全额返还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