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祝某系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刘某于2024年4月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2024年十月刘某第三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双方关系尚有改变可能第三驳回,北京一中院于2024年1月13日对该案当庭宣判,二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改判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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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以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结婚以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2024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4年十月刘某第三起诉需要离婚,倡导双方2024年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首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况,关系并未改变,第三起诉坚决需要离婚。祝某不认可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建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实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已开始实行,法院于2024年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到今天,已满一年,现刘某第三起诉需要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第五款系《民法典》在2001年《婚姻法》基础之上新增规定。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上述规定中重婚、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无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后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本着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的出发点,《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
本案中离婚诉讼双方均系再婚,自2024年起因拆迁利益处置产生矛盾,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后分居,彼此未充分尽到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濒临破裂;2024年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后,仍处于持续分居状况,双方关系未有明显缓和或改变,且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意志坚决,应觉得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二审之时《民法典》已正式实行,故本案二审适用《民法典》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新规定判决准予离婚。